1、导线连接:
(1)不同金属、不同规格、不同绞向的导线,严禁在档距内连接。
(2)在一个档距内,每根导线不应超过一个接头。
(3)接头距固定点,不应小于0.5米。
(4)导线在档距内的接头,采用钳压或爆压。
(5)同型号导线的跳线采用并沟线夹,不同型号导线的跳线采用异型线夹;每相导线不应少于两个。
原则上不采用缠接法。
(6)导线接头的电阻,不应大于等长导线的电阻;档距内接头的机械强度,不应小于导线拉力的90%。
(7)导线在同一处损伤,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,应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O号砂纸磨光,可不作补修:钢芯铝绞线、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线部分截面积的5%,且强度损失小于4%。
(8)当导线在同一出损伤需进行修补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① 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:
导线类别
损伤情况
处理方法
钢芯铝绞线
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%,且截面积损失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7%时
以缠绕或修补预绞线修理。
钢芯铝合金绞线
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的5%,但不足17%,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25%时
以修补管补修
② 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: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;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,其直径不应小于2mm;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严重处,缠绕应紧密,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
盖,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。
(9)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,重新以直线续管连接:
① 损失强度或损伤截面积超过上表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。
② 连续损伤强度、截面积虽未超过上表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,但损失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。
③ 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。
④ 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1.5倍而又无法修复。
⑤金钩、砍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变形。
(10)导线的连接应将导线及跳线线夹、连接管的接触面用砂纸清除表面氧化层,涂上一层导电复合脂,才能连接。